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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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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商厦破产债权申报须知
根据樊修康、周锦媛的申请,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 2016)苏0623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樊修康、周锦媛对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发布破产清算公告指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为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特将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当2016年10月8日16时30分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债权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2、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四、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同一家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汇率以201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
    3、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
    六、申报人可以选择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
    申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14楼 1409室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联系人:陈标、徐建威,联系电话:0513-80901539、13606296899(陈标)、13921450020(徐建威),申报债权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清算组核对,前来申报债权时事前与上述联系人联系以便及时办理债权申报手续。
    选择邮寄的,则请邮寄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14楼1409室 陈标 收 邮编226001”,请在邮寄单注明“如东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清算组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
    未能在清算组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附: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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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95号纺织大厦14、15楼 联系电话:0513-80901588(所长室) 0513-80901288(副所长室)
0513-80901388(副所长室) 0513-80901298(副所长室) 0513-8090128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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