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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 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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